環保署修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自即日生效。

2019-03-12
環保署於108年2月21日再次修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本次修正主要補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污染改善期間之農地停耕補償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本次原則適用於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農業用地依法得供農業種植食用作物使用或依法規變更為其他用途,而種植食用作物。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受污染無法種植食用作物農地植樹造林直接給付
及種苗配撥實施說明」,迄今仍無相關申請案件,且歷經二十年植樹期,恐有樹根深入土壤犁底層導致土壤失去保水性等疑慮,爰以刪除。(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
二、新增不自行或配合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改善或
於停耕期間種景觀作物採摘販售者,不得請領停耕補償之規定。另因應污染土地經同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為避免重複補償,爰配合「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予以排除。(修正規定第八點)

環保署表示為了照顧農民,因接受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改善,而停耕期間之生活照顧更加完善,並依實務現況需求及補償相關條件調整,避免影響農民領取停耕補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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